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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星专辑畅销 D版商侵权赔5万(有关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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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18: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歌星专辑畅销 盗版商侵权赔5万

□本报记者 黎品玉 通讯员 张 鑫

获授权发行专辑

孙燕姿是享有国际声誉的歌星,深受我国大陆歌迷的喜欢。早在2004年3月,华纳唱片公司出版的《孙燕姿 The Moment Kala Ok》(下称《孙专辑1》)、《孙燕姿 关键时刻演唱会》(下称《孙专辑2》)VCD、DVD,获得了国际唱片业协会颁发的权利认证书。

同年4月,华纳唱片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分别将《孙专辑1》、《孙专辑2》(附曲目清单)VCD、DV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专有的出版、复制、发行、销售等相关权利授予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艺洲人公司)。同时授权艺洲人公司在3年内有权对相关侵权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随后,艺洲人公司与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下称出版社)签订《合作出版发行协议书》,将《孙专辑1》、《孙专辑2》委托出版社出版。2004年4月、6月,出版社经国家文化部批准进口发行《孙专辑1》、《孙专辑2》,并向国家版权局分别进行了著作权合同登记。

2004年12月,艺洲人公司就《孙专辑1》、《孙专辑2》的录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2份《著作权登记证书》。

遭盗版起诉维权

《孙专辑1》、《孙专辑2》在大陆的出版发行,销售市场很好。2006年5月29日,艺洲人公司发现在浙江省临安市场上有大量盗版的孙燕姿VCD出售,盗版名称为《孙燕姿 The Moment/关键时刻》(下称《盗版孙燕姿》),盘片标有自编号为“音乐极品V-1000-A、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 ISRC CN-F 19-03-306 -00/V.J6”字样。为查清真正的盗版人,艺洲人公司购买《盗版孙燕姿》并进行了相关公证,然后委托律师送到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对盗版光盘的生产来源进行鉴定。通过鉴定查明侵权光盘是广西迪美公司复制的。

2001年12月成立的广西迪美公司经营光盘复制及来料加工,开发、经营计算机软件和多媒体及内部附件和售后服务。艺洲人公司认为,广西迪美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孙专辑1》、《孙专辑2》编辑成《盗版孙燕姿》非法专辑,大量复制销售,严重侵犯了艺洲人公司享有的音像制品复制权。

2007年4月25日,艺洲人公司以侵权为由状告广西迪美公司,请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广西迪美公司立即停止复制《盗版孙燕姿》的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含律师费3000元、鉴定费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6月25日,中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艺洲人公司出具了一份来自华纳唱片公司的证明书,证明华纳唱片公司已追认华纳唱片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华纳文化有限公司全权代理华纳唱片公司拥有版权的CD、VCD、DVD及盒带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事务。

广西迪美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他们承认艺洲人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但辩解说,《盗版孙燕姿》是帮客户制作的几个样片,没有大量复制在市场上流通,故不构成复制侵权;艺洲人公司的诉讼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依法驳回艺洲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确认时效未过

中院经审理认为,艺洲人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享有涉案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复制权和发行权等的相关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包括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广西迪美公司采取利用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曾委托其复制过合法音像制品《音乐极品》VCD事宜,盗用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的名义和合法版号,未经艺洲人公司许可和合法授权,复制与艺洲人公司享有复制权的音像制品内容相同的《盗版孙燕姿》,侵犯了艺洲人公司享有的涉案音像制品的专有复制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著作权法》第47条第(4)项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品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艺洲人公司的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中院认为,按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艺洲人公司是在2006年6月15日公安部光盘生产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结论之后才知道其复制权是被广西迪美公司侵害,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2006年6月15日起算。艺洲人公司起诉的时间为2007年4月25日,并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判侵权赔偿5万

既然侵权被认定成立,那么艺洲人公司的诉求应否获得支持?对此中院认为,艺洲人公司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不能全额支持。综合考虑广西迪美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曲目的数量、情节、侵权行为当地的消费群体、通常情况下正版光盘的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45000元。艺洲人公司请求广西迪美公司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聘请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费用3000元、鉴定涉案侵权音像制品生产来源的鉴定费2000元,属合理开支。

至于艺洲人公司要求广西迪美公司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中院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赔礼道歉。艺洲人公司享有的音像制品复制权是一项财产权利,广西迪美公司侵犯的是复制权,并未侵犯艺洲人公司的人身权利。因此该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日前,中院一审判决:广西迪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复制《盗版孙燕姿》侵权行为;赔偿艺洲人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赔偿艺洲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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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18: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盗版是把老大吓到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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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00: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姿迷都应该买正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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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0 17: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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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0 22: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正版!!

内地的也就二三十块钱~一件衣服都不要..

就算不买正版也表买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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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20: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的哈希望大家都去买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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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20: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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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22: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艺洲做的DVD、VCD好垃圾,跟盗版没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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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23: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呼訏大家買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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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23: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钱买正版的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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